告(新分)2021-0034号
依据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309号之三;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1681执309号之三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崔耀方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SYB-5号楼1单元11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601643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银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崔耀方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