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1-00164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畜牧业
  • 2021-09-27
  • 2021-09-27
  • 2021-09-27
关于依法依职权主动注销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元仔猪十五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元仔猪十五场),经营地址:新郑市薛店镇山后马村,经营范围:生猪养殖,法定代表人:侯建芳。原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377718。原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件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13号。

该企业2018年未按照规定递交上年度年度报告,于2018年2月22日被列入新郑市畜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库。经我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采集证据,该企业养殖场已于2018年停业至今。原企业代办人员刘杜娟已经不在该企业就职。经行政审批科(畜牧)、动物卫生监督所多次督促,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人负责管理,拒不整改,也拒不交回证件办理主动注销手续。

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职权主动注销。

企业如有异议,请于知悉该公告决定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请监督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无证从事许可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