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1告 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385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385号之二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靳国林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书香园1号楼1单元1801(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201005521)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和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靳国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