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35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4执14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4执14号之一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2021)豫0104执14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旭(现用名:朱震)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118号绿都·温莎城堡18号楼1单元3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83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岳向前(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旭(现用名:朱震)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