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48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487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用土地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唐彬彬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西段北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01002319,原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12)第10048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吴长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唐彬彬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