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3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01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401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孙楠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1A号楼1单元2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656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冯根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孙楠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