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4执2764号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84执2764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用土地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吴青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渔公二街54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01003827,原土地证号:新土国用(1997)第21063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丁高垒(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吴青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