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3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4执2086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4执208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一鸣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42号国瑞优豪斯1号楼1单元202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56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马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一鸣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