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29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协执恢29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柳朝阳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北路西侧丽都花园9号楼1单元305(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080102020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柳朝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