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2338号之四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2338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爱芹名下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金隆花园2号楼4单元1层102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5063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赵梓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爱芹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