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790号之一及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790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甜甜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北侧庆都花园北区1号楼1层商业A2,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01012754号的一套房产权利更正登记至寇海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甜甜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