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证:新土国用(1995)第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新城公字第1966号不动产(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2021 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