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7256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5执7256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永飞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北侧宏基王朝·牡丹园5号楼2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929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郭俊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永飞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