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3924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5执392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小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文苑路5号裴大户寨公园里2号楼1单元20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72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李小芳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赵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小芳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