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44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3403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5执3403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帅利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212号楼3单元34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237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尚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帅利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