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1-00187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畜牧业
  • 2021-12-03
  • 2021-12-03
  • 2021-12-03
关于依法依申请注销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停业,经督促递交了注销申请及原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旧证。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申请注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三元仔猪三十四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孟庄镇宰庄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17号;

2、三元仔猪二十八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辛店镇界牌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24号;

3、三元仔猪二十七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薛店镇白家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15号;

4、第九育肥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观音寺镇菜王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21号;

5、第十一育肥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薛店镇包嶂山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09号;

6、第八育肥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辛店镇贾岗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08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请监管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发生无许可从事规模养殖,影响动物防疫安全。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