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孙贞玉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新城私字地1790号房产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贞玉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