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恢106号之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2执恢106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剑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翔云路南侧、弘远路西侧剑桥郡9号楼2单元1803室,(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76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卢超然(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剑超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