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533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53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韦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枣园路5号美丽华小区5号楼1单元1002,原不动产权证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5546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高雅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韦超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