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停业,经督促递交了注销申请及旧证丢失登报公告。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申请注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第五育肥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观音寺镇菜王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07号;
2、第六育肥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观音寺镇乔户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20号;
3、三元仔猪三十一场,原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经营地址:新郑市薛店镇暖泉村,法人:侯建芳,原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26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请监管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发生无许可从事规模养殖,影响动物防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