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48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2822号之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2822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小瑞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15号楼1单元8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649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李小瑞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巩明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小瑞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