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50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5执15158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5执15158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艳明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36号龙湖上公馆3号楼1单元108(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123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王艳明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艳明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