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49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2413号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5执恢2413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于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1号国瑞城6组团10号楼1单元1403(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099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李芳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于涛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