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267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2675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号林溪湾63号楼2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98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王坚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李广(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坚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