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789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789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焕敏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文化路北侧邦友创世小区1号楼1单元19层1905号(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786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将赵焕敏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焕敏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12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