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2执恢493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2执恢493号之一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朋名下位于龙湖镇商业路北侧、学府路南侧龙泊桂园二期20号楼2单元10层1003(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3294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将马朋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孙海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朋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