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5585号之一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5585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明轩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西段北侧人行家属楼1号楼2单元203,(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30100752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时金凤(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明轩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