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009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300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世浩名下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水岸家年华10号楼3单元3层306(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277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卢超然(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世浩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