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811号;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811号及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林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轩辕路南侧安居小区29号楼1单元501(原产权证书号为:1401019317)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高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范好可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