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2-0001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1726号之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1726号及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鞠恩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6号中电·鸿祥苑11号楼2单元1204(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268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鞠恩柱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变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朝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鞠恩柱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