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633号之三;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63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俊洋名下新郑市金城路北侧金文合同106号(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67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栋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范好可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