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1609号之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1609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新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25号楼1单元1-3层2502(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4801)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将李新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文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新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