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2-00031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畜牧
  • 2022-02-11
  • 2022-02-11
  • 2022-02-11
关于督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获证企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通知

各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牧企业: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目前有部分养殖企业仍未按照要求主动递交报告,现予以催告。超过规定报告时间一个月的,将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网上通报;超过一年的,依法依职权采集证据报批注销,并将涉及企业列入管理黑名单。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