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恢753号之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恢753号之一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小星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文昌路东侧正弘御苑1号楼2单元70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7518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锴(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小星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