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2执1754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2执1754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黄晓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5号国瑞名仕苑2号楼2单元9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86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阚续磊(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黄晓娟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