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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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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
  • 新城管〔2021〕18号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获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报装线外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获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报装红线外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备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9日


获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报装红线外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备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郑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新办〔2021〕3号)及《新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新工改〔2021〕2号)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市场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对获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报装红线外工程审批进行优化,部分工程施工审批事项免于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实行报装红线外工程施工前备案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创新意识,进一步优化获得用水用气用热报装红线外工程审批涉及的事项能备案不审批的简便流程,实现为民办实事的工作目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组织保障

组  长:张宏政

副组长:王发民、王根选、张忠民、崔家俊

成  员:周莉萍、田剑平、李铁山、高栓柱、张秀霞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燃气分公司、新郑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新郑中石油昆仑有限公司、新郑市和力热力有限公司、市供电公司负责人

三、备案范围

直接接入用户长度不超过200米的沿市政道路和跨越市政道路的中低压燃气管线、供水管线及供热管线工程;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备案内容及相关费用减免

(一)豁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及时备案。对直接接入用户的长度不超过200米的沿市政道路和跨越市政道路的中低压燃气管线、供水管线、供热管线及供电管线工程,涉及市政道路占道、破路、破绿等审批事项的,免于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破绿许可等审批手续,采取施工前告知、水气暖市政公用企业及时备案。(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市政设施施工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于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前应提交备案登记表,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施工方要在工程结束后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按原貌修复市政道路及设施,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修复完成后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备案流程

对于符合备案的施工工程,具体流程为:

1.当事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电话(网址:https://www.hnzwfw.gov.cn/ 咨询电话:69972997)进行工程简述,同时工作人员对工程地点和工地负责人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当天与道路(绿化)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沟通。

2.安排现场勘察人员实地查看道路具体情况,向工地负责人给出指导性意见及技术指导,现场填写工程施工备案登记表、签订《信用承诺书》,施工工地作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备案,并在有效期内完成道路施工修复(绿植修复)工程等。

六、验收流程

1.市政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及时向市政道路管理部门或拨打电话:62681563,提出市政道路挖掘工程恢复质量验收申请。

2.接到验收申请后,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养护单位依据挖掘前经养护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市政道路挖掘工程恢复质量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填写《市政道路挖掘恢复质量验收表》;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当场告知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由原市政道路掘动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3.对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整改的市政道路掘动单位或个人,按照《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信用承诺书》承诺,录入统一社会信用监管平台,若今后有再次申请市政道路挖掘审批事项的,应予以拒绝审批。

4.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因掘动原因出现道路质量问题,仍由原掘动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

七、具体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要对施工围挡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公用事业处。负责对挖掘路面进行技术指导和修复后组织验收。

(三)市政工程中心。负责协助做好道路修复路面的事中管理和事后验收。

(四)园林中心。负责对绿植恢复进行事中技术指导和绿植恢复后验收及事后监管工作。

(五)各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施工,在施工中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指导,对道路修复及绿植恢复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或违反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积极配合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施工要求

为了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施工工地的整洁美观,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施工围挡

1.硬质围挡(占道7天以上的,占道范围大的占道施工项目,高度、材质、颜色要求):

(1)围挡设置位置禁止占压人行道,严禁占压盲道。

(2)采用硬质围挡的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米。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地铁工程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不高于6米,材质为复合彩钢板。其他施工围挡应采用金属材质,厚度不应小于0.4毫米。颜色采用烟灰色或草绿色。

(3)施工围挡每4米设置一处警示灯,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必须在围挡上装配统一、规范的照明设施。围挡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及相关性质的内容。

(4)硬质围挡基础采用砖砌等固体材料并设置高度为20厘米的防溢基座,防溢基座与道路之间无裸土,围挡立柱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围挡内加金属斜撑,斜撑间距不大于3米。

(5)施工硬质围挡应稳固、安全、可靠,围挡立柱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保证施工安全性。围挡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乱贴现象。

2.移动围栏、水马(占道位置不固定、占道时间在7天以内各种性质施工占道,宜用移动式硬质围栏、水马等)。

(1)围挡设置位置禁止占压人行道,严禁占压盲道。

(2)移动围栏高度0.8米,宽度1.2米,水马高度为0.8米至2米,宽度1米至1.5米。

(3)颜色宜为橘色,贴黄色Ш类高强级反光膜。围栏、水马连接紧固,外观协调一致,不得有缺口、倾覆等问题。

(二)占道标志

1.总体要求:占道施工超过7天以上的施工围挡应在围挡明显位置张贴施工标志(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施工期间经常保养,如有遗失、破损或脱落、文本模糊,应当立即修复整理,保持清晰完整。

2.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内容要求:

(1)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内容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占道位置、占地面积、监督举报电话。

(2)公示牌文字字体为标准黑体,牌面应贴二级反光膜,牌面底板应采用3mm厚铝塑板或合金板或环保型树脂版。

(3)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尺寸为1200㎜×800㎜的矩形。

(4)公示牌支撑结构应保持稳定、牢固。

(5)公示牌应设置在便于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查阅的显眼位置,但不得阻碍交通运行及干扰其他交通标志或信号灯。

(6)施工围挡长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施工工地应设置至少一块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施工围挡长度大于50米的工地每50米应设置一块公示牌;分段施工的工地应按段分别设置施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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