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267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2677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陈红园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50号楼2单元34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9122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学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陈红园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2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