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2执1463号之七;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2执1463号之五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秀荣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韩路南侧帝都佳苑11号楼3单元3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14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贠小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秀荣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