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69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691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岳耀钢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玫瑰苑27号楼2单元503,(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696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宇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岳耀钢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