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672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67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中杰名下河南省新郑市仓城路东段北侧润泰花园26号楼1单元102室(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65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孙伟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范好可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