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高书喜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1756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书喜
2022年0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