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78/2022-00015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其他文件
  • 2022-03-10
  • 2022-03-10
新郑市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受委托单位: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盖章)

委托期限: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机关: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长法

地址:新郑市中华路北段

受委托组织: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吉军

地址:新郑市郑韩路365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一)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10、《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1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条

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18、《护士条例》第五条

1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条

20、《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2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2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2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6、《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2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2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9、《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3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3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第八条

33、《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

34、《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七条

35、《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36、《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五条

37、《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38、《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3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

40、《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三条

4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

4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4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4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46、《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4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4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

49、《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

5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5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53、《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5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55、《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6、《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5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四条

58、《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59、《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6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6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6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6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

6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

6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6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6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6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69、《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70、《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7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7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

7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7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7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76、《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7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78、《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9、《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80、《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三条

8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

(二)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可以接受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三)依法成立执法组织的编制文件

《新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的批复》(新编〔2016〕25号)。

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一)公共卫生监督

1.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医疗卫生监督

1.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凡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查处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卫生行政处罚审批权仍由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三)职业卫生监督

1.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许可前的审查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

3.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

三、委托双方的责任

(一)委托方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受委托方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的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5.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四、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新郑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委托方负责答辩或指定受委托方代为答辩和出庭应诉。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六、委托期限

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

七、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废止、修改,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同时送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受委托单位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内容也随之调整。

八、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一份,送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本委托书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9年8月26日               2019年8月26日

备注:此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