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154号;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703执154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建胜、陈冬梅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4号楼2单元701室(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902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范好可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