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作废公告
告(新分)2022-0005号
依据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1执恢139-1号;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1执恢139-1号及扶沟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艳红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6号中电.鸿祥苑9号楼2单元3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33823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李星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艳红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