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5134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513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渔夫子路以西滨河帝城5号楼1单元306(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959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孟金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高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