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731591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99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2022年 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