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稳步推进,满足当前治超工作需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特在S103线K28+0M处(路东200米)设立新村镇流动超限检测点用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检测、卸载(分装)和存放,自公告之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