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597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5976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吴霞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郑新路快速通道西侧、规划二路北侧康桥原溪里1号院6号楼2单元2302房产(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43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凤(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吴霞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