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842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842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韩玲娟名下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双湖花苑)6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100557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冬琴(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韩玲娟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