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宝明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10)第20011号国有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宝明
2022年4月14日